地方无税收立法权
首先,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
2001年5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施行。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何谓“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及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才属于“法律”。
何谓“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